发表时间:2022/07/20 05:24:12 浏览次数:879
【案情】
侯某为甲公司库管员。2018年7月20日17时,侯某工作8小时后发现无人与其接班,遂打电话向主管经理询问情况,主管经理回复称:因同事王某家中有事无法接班,故要求侯某当晚继续替王某值班至次日8点。侯某称其已经工作8小时,无法服从公司晚上继续值班的安排,并于18时离开。2018年7月25日,甲公司以侯某擅离职守、无故脱岗为由将其辞退。侯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出示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的员工手册,该手册载明“拒不服从管理”、“未经批准擅自脱岗满4小时”均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甲公司认为其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侯某在下班后因甲公司原因拒绝继续值班,并非其自身有意违反规章制度,故甲公司以员工手册中的条款作为解除依据,显属不当,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的“严重”,应指“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次”显然达不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劳动者仅有一次未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值夜班,而且除此之外,亦无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显然,侯某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况且,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本案中,甲公司制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有失合理性,本案的劳动者系女职工,用人单位让其深夜一人值班,显然不合常理,故用人单位的该项规定对劳动者不应具有约束力。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结论并无不当。但论证理由有所不同,特别是法院将“严重违纪”等同于“多次违纪”的观点,值得商榷。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多次出现违纪情形,可以认定为达到严重程度。但将严重程度的认定前提以多次违纪为条件,则并不妥当。针对违背诚信、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安全规程或已经造成影响或损失结果的单次违纪行为,一经查证即可辞退,而无需考虑次数问题。如仍以多次为条件,则无异于加大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和用工成本。因此,“严重违反”与“多次违反”不能等同,应视具体争议情形而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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