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7/27 05:16:54 浏览次数:836
【案情】
袁某2015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5月,甲公司书面通知袁某在内的全部销售人员,要求销售岗位每日上传工作日志、若存在未完成当日业绩的情形,应在当日21点前向公司指定邮箱提交《未完成业绩说明报告》、如未按要求执行或输出内容被认为工作不合格。2021年6月10日至27日期间,袁某共向甲公司上传工作日志21次,但甲公司回复认定18次均不符合上传标准。袁某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即未再上传工作日志,对此,甲公司分别同以面谈、微信、邮箱、电话等方式要求袁某按照要求上传工作日志,但袁某均以其不存在业绩不良的情形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甲公司针对袁某的行为陆续进行了9次书面警告,但袁某仍不按照甲公司的要求配合上传。2021年8月6日,甲公司以袁某拒不服从管理、累计警告满5次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袁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袁某按照公司指示进行汇报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员工应当予以遵守。现袁某在甲公司数次沟通后,仍不予履行,其行为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袁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要求原袁某若未完成业绩则须按时间和内容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管理方式。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了袁某公司对员工提交工作报告的要求,袁某应当知晓,但经甲公司数次短信和邮件通知其提交的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和公司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宜,袁某仍持续不按公司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工作报告,甲公司以其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累计9次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依据的事由合理,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及表现进行及时的了解和跟进,此为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用工管理权的当然反映。因此,作为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案例中虽然袁某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日志的单次行为难以认定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但其连续累计的情形已经构成对用人单位正常管理权的挑战,也已经形成的对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影响,因此,应当予以必要处理。但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此类行为一般均以累计次数达到一定程度作为辞退的标准。同时,工作要求应以合法为前提,案例中要求每日21点前上传工作日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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