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04 06:15:47 浏览次数:935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物流司机,工资为底薪加出车提成。2019年7月,杨某与其直属主管因派车事宜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主管故意不安排或少安排其出车班次,由此导致其提成工资下降,此种情形下导致工资收入无法维系家庭生活。甲公司则认为安排调度司机出车系公司根据路线、货物、司机、客户要求等诸多因素而综合作出的安排,杨某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为此,杨某于2019年9月将其货运车辆停至甲公司门口,后经甲公司报警,在民警要求下方驶离。2019年10月11日,甲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秩序,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辞退情形。杨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以车辆堵门的行为可以通过甲公司视频及公安出警记录予以证实,其行为已经对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杨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9月29日系正常上班时间,杨某将集装箱车辆横堵在甲公司大门口,在公安机关出警之后才将车辆驶离,杨某的行为对甲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管理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杨某辩解称因工作安排与车队长协商未果才无奈之下堵门,虽有过错,但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其一,作为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其二,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途径提出,不应采用任何过激行为,杨某亦提及曾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咨询,被告知需与甲公司协商解决,然而杨某却采用在正常上班时间将车辆横堵于大门口的过激行为表达意见,显然有悖于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其四,甲公司系物流公司,杨某将车辆堵住门口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公安机关出警后才将车辆驶离,已经严重影响甲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因此,杨某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甲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车辆堵门的行为属于应予惩戒的违纪情形,此点当无争议。但是否构成达到解除标准的严重程度,则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案例中法院从劳动者的劳动纪律、争议解决的合理途径、甲公司所属行业等多个角度,对劳动者开车堵门的行为进行了论证,可谓比较全面的进行综合性的评判,可谓充分。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争议时,可以按照法院的论证路径进行分析操作。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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