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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将客人退房后未使用的酒店赠品取走,是否属于盗窃公司物品

发表时间:2022/10/18 06:18:31  浏览次数: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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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杜某2016年10月10日入职甲酒店公司,岗位为客房保洁员,具体工作为打扫客房。2019年4月10日下午,杜某将酒店客人退房后剩余或遗弃的部分巧克力、水果等物品带出酒店时被甲公司发现,甲公司以杜某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将其辞退。杜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杜某夹带的食品为酒店为入住客人免费提供,上述食品在客人退房后应由保洁员交回公司,现杜某私自夹带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另查,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盗窃或企图盗窃公司财物、技术信息或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经过民主协商讨论程序并由杜某签收。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杜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未将客房内客人遗留的食品送交到客房部办公室由文员接收,该行为有违其作为酒店服务人员所应遵守的相关操作规程,但该行为与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杜某拿走的为酒店免费提供给客人食用而在退房后未吃掉亦未带走的食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客人退房后所留物品是否属于甲公司财物,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甲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在客人入住时会免费提供给住宿客人巧克力及少数水果,即客人在入住酒店后即对酒店赠送的巧克力及水果等食物享有所有权,其可以自主选择食用或者丢弃。杜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看到散落的水果及巧克力,主观认为上述物品系客人遗弃物,符合一般人的常理思维。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人退房后遗留的水果等物品所有权归其酒店,故杜某不存在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虽然仲裁和法院均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二者论证的角度略有不同。法院从涉案物品权属角度的分析,更符合司法认定和裁判的标准。但案例中情形在酒店服务业较为普遍。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虽然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民主协商及公示的基本要件,但对住宿客人遗留物品的处理仍未给予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处理结果,即使认定相应食品为客人所有,在客人退房遗弃后,该食品仍在酒店的控制范围之内,该“无主物”的权属,完全可以由酒店通过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案例中甲公司败诉的症结在于自身业务流程的疏漏以及适用过失性辞退的草率。如果设置了相应的明确流程要求,则劳动者的类似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规制。但无论如何,按照盗窃的方式予以辞退操作,该理由确实比较牵强。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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