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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自身漏洞导致的员工违纪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发表时间:2022/11/23 05:31:21  浏览次数: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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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10月25日,甲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公司解除原因为:2019年3月,甲公司有员工反映赵某身为人资主管,违反公司薪资管理流程,私自给自己每月涨薪800元,后经公司查证属实,遂作出辞退决定。对此,赵某则称:2019年1月,其因工资较低的问题曾向公司负责人曹总反映,并提出要求每月涨薪800元,曹某并未拒绝,但主张公司薪资制度透明,不能在工资中体现涨薪,考虑在加班费等浮动项目中调整。此后,自2019年3月开始,每月在加班费中增加400元、在其他加给中增加400元。每月工资表为本人制作,但经过财务经理和执行副总签字,故公司以私自涨薪为由解除应属违法。为证实自身主张,赵某提交了其与甲公司执行副总曹某的谈话录音以及赵某为制表人、甲公司财务经理和执行副总签字的工资表。录音中显示有:“说你私自给自己涨800元这个,我可以今天跟你说,你不是私自涨的”、“我要说清楚我没有答应你在工资总额里边”等内容。甲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谈话具有明显的引导性、诱导性。针对工资表,甲公司认为赵某制表人,财务经理不清楚具体工资组成和金额,只是对工资总额的数字负责,执行副总曹某也是例行签字,由此不能代表赵某没有违纪行为。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就涨薪问题与甲公司进行过协商和沟通,但无法认定其按照甲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履行了合规的涨薪程序,其身为人力资源负责人,更应严格按照甲公司的规程进行相关操作,故其在为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形下单方为自己涨薪应属违法,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赵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赵某提交的与曹某的录音可以表明:甲公司执行副总曹某对赵某已经在工资表中涨800元工资的事实是知晓的,但其对未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赵某履行审批手续,且该工资表需经过甲公司逐层签字审批,上述人员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即使赵某自身存在过失,但该过失对双方争议结果的产生并非起决定作用。故本院认为,赵某未履行审批手续即调整工资反映了甲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及审批流于形式等问题,而该公司将上述问题完全归咎于劳动者并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公允。据此判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甲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50元。

【评析】

案例中赵某在为自己单方涨薪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其作为负责人资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更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因此,赵某的情形应按违纪行为认定并应予以相应规制和处理。但甲公司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疏忽和漏洞,用人单位自身的瑕疵问题,必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减项而影响裁审机构对解除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如尺度从宽,则可以得出仲裁合法解除的结论,但如果适当从严把握,则甲公司的解除必然经不住论证和推敲,自然也应认定违法。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自身的管理缺失和漏洞可以事后弥补,但不能当然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争议案件,针对此类情形,最好降级处理,毕竟劳动者的行为应予必要规制,且只要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仍有较大回旋空间。针对案例中的情形,甲公司在赵某对相关事实认可的情形下,可以采取辞退以外的其他降职降薪等操作。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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