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惩戒条款能否作出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扩大解释

发表时间:2022/12/26 07:07:26  浏览次数:149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21年6月25日,甲公司以王某上班期间饮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于2021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盗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属于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王某在2021年6月16日夜班前到岗前饮酒,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王某则认为:其在上夜班前喝了3瓶啤酒,并未影响正常工作,而且公司的制度也没有规定上班前不允许饮酒。因此,甲公司以上班饮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视频以及谈话录音,仅能证明王某在上班前30分钟饮用了3瓶啤酒,该情形与甲公司员工手册的上班期间饮酒的规定存在出入,因此,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10项规定,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偷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虽然从字面含义看该条款仅仅是规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时间喝酒,但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喝酒导致神智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喝酒行为理应均在禁止之列。而在即将上班前喝酒同样会影响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会大众的认知。故《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理应包括禁止即将上班前喝酒。王某在临近上班时间前的30分钟之内喝了三瓶啤酒,其在临近上班的短时间内喝酒较多,并可能影响正常工作,故本院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上班时间不能喝酒的规定。据此,甲公司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其要求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从字面理解来看,员工上岗前饮酒的行为确实不在惩戒条款的范围之内。但岗前饮酒毕竟会将饮酒或醉酒状态持续到工作中。因此,上岗前不得饮酒的要求也应是工作时间禁止饮酒的应有之意。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规章制度内容并非劳动合同条款那样通过劳资共决的方式予以确定,其一般更多体现了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优势地位的用工意愿,特别是针对过失性辞退条款的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内容,一般发生歧义时,裁审机构也作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解释。案例中倾向于用人单位的侧重解释较为少见。加之本案甲公司并未就王某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或安全隐患进行举证,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仍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据此,甲公司惩戒条款的设计缺陷,仍是本案风险的症结所在。如将类似条款改为“饮酒状态下工作”,则合法解除的把握将大幅提升。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