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打架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辞退

发表时间:2023/01/04 07:10:12  浏览次数:155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维修工。2018年9月20日,甲公司操作工王某因机器设备问题通知李某检查设备,李某检查后称机器设备无故障,属于使用问题。王某将此事告知班组长杨某,杨某则找到李某要求其按操作规程对该设备挂出提示牌。李某认为不属于设备维修挂牌范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进而发生推搡和打架行为。当晚,甲公司报警,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因甲公司要求以及李某与杨某均同意移交甲公司处理,故派出所没有给出处理结论。后经二人各自就医,李某在打架中导致头部外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左肘、左足皮肤挫伤。杨某两肺气肿。2018年9月27日,甲公司以李某上班打架为由将其辞退,对杨某作处记大过处分。李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以甲公司处理不公平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李某与杨某的打架情形尚不足以达到甲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打架辞退的情形,且公安机关并未对打架事件做出责任认定,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李某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无违法或明显不合理之处,对其处理结果应予以尊重。虽然公安机关对李某与杨某打架行为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李某和杨某的打架事件,不仅属于治安案件,也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范畴。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证明,由单位带回去进行处理,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违反李某的意愿。李某与杨某打架是由于机器维修的问题引发,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机器无法维修好时李某应当在机器上挂牌,而李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挂牌,违反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杨某找到李某交涉的时候,李某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出言不逊,言语粗鲁,直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李某主张是杨某先殴打李某,但是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李某与他人打架事件后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应属正当。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本院认为李某对于其与杨某之间打架事件的起因负有较大的责任。李某打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事情发生后,李某没有对自己打架的行为作出反思、向单位承认自己的错误,甲公司考虑到打架双方的过错和对事件的态度作出不同的处理系企业行使其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并不能因此认定甲公司解除被告劳动合同违法。综上,甲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员工打架行为既设涉及治安问题,也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司进行管理的正当方式,若因公安机关对打架事件没有作出具体认定而断然否认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则不利于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因此,公安机关对员工打架事件的处理仅可作为固定事实的证据或判断责任的参考,如无此程序,也不影响用人单位的独立处理。案例中法院从李某工作职责角度出发,论证了甲公司责任认定的合法性,此定性应属无误。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对双方的处理,如无明确证据表明其中一方无任何过错,应对双方分别做出处理决定,但惩戒等级可以差异化操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