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2/17 06:38:55 浏览次数:1476
【案情】
张某于2010年4月28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6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营运部负责人,工资为年薪制。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甲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公司组织构架调整导致其岗位被撤销,拟安排张某到市场部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张某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甲公司口头通知,调岗问题可以后续协商,但要求立即进行岗位交接,张某对此表示拒绝。当日上午11时44分,甲公司向张某发送短信,短信载明“张某,如今天上午当面沟通的,公司因架构调整导致你的岗位变化,你虽对调岗持有异议,但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岗位交接。现要求你立即返还公司电脑,并按照《交接清单》进行其他工作交接。如逾期未执行,按严重违纪处理,请慎重对待”。同日上午11时54分,甲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具体内容与前述短信一致。邮件载明“要求张某在12点之前完成交接,如拒绝交接、延时交接或者交接不完整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同日中午12时27分,甲公司向张某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纪(蓄意不服从上级主管命令),解除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12时10分。张某于2019年10月12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张某拒不配合工作交接,属于拒不服从公司作出的合法指令的情形,公司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同意赔偿金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1时44分通过短信要求张某进行岗位交接,并于10分钟之后再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进行催告,而该电子邮件所附的“工作交接通知书”中所载的交接截止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诚如张某所言,甲公司要求的上述交接时间对张某而言过于严苛,缺乏合理性;另外,根据“工作交接通知书”的内容显示,甲公司要求张某交接的内容包括返还公司门禁卡,而门禁卡系张某进出公司的必备工具,甲公司此类交接要求显然也超出了调岗交接的合理范围,故其以张某拒不交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该行为的作出应合法合理,谦抑有度。根据查明事实,甲公司于同日11时44分要求张某于16分钟内完成交接,否则将会按严重违纪处理。上述时限过于严苛,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如此要求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本院难以认定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甲公司相关指令之于张某,急促有余,便利不足,该公司以此为由作出解除行为,难称得当。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负有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管理的义务,但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事项也应合法合理,应为劳动者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甲公司从2019年10月9日10时30分面谈时告知调岗、交接,到最后时限的12时交接完毕,整体不足2小时,该时限过于仓促且甲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如此快速交接的合理性,因此,在甲公司以拒不配合交接为由作出的辞退决定,应属违法。但张某拒绝调岗与岗位交接并无必然关联,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中如甲公司设定了合理交接时限后,张某仍不予配合,则通过催告程序后,可以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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