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3/19 09:19:12 浏览次数:2395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技术担当,自2015年1月10日开始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中午12:00至14:00期间午休。2021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13日午休期间,杨某在午休期间于办公室公共办公区内使用手机打游戏但并未进行静音或佩戴耳机等操作,由此产生手机声音外放,影响其他同事休息。为此,甲公司分别给予了警告处分,但杨某对此提出异议,其认为:午休时间玩手机并非在工作时间,午休时间其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针对午休时间玩手机有声音给予警告处分限制并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2021年10月13日,甲公司向杨某发出《午休调离通知》,以杨某持续长时间在午休时间大音量玩手机、制造噪音,严重影响到公司其他同事,在多次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为由,要求其从2021年10月14日起中午期间吃完午饭后在公司大厅接待处休息,未经允许,此时间段不可以进入办公室,如强行进入办公室,并继续制造噪音影响其他人,公司将按严重违纪处理。杨某对此仍持异议,并未遵守公司要求。2021年10月19日、10月21日,杨某又发生午休办公室内玩游戏影响他人的情形。甲公司遂于2021年11月3日根据《员工工作规则》关于“拒不服从管理”、“累计警告升级辞退”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午休期间屡次在开放式的办公区域玩手机游戏干扰其他同事休息,甲公司为此对其予以相应警告无果后,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辞退处理,该行为并无不当。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在午休期间选择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劳动者的应有之义,杨某通过打游戏、观看视频、外放音乐等方式在办公场所制造各种声音,应属于其在工作场所喧哗的行为。双方对《员工工作规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甲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杨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违纪情形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但杨某在办公场所不顾他人感受,肆意放纵自身喜好的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其他员工的正常休息。杨某在休息期间的娱乐行为虽不受用人单位强制干预,但该行为也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据此,甲公司对此有权给予必要的干预和规制。针对杨某非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影响他人休息的个人行为,甲公司在警告无果后,另行安排杨某在接待处午休的操作,可谓尽到谨慎、善意管理的义务。此后杨某未按甲公司要求执行且仍未改变干扰行为,甲公司对此予以辞退的处理,应属合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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