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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激或威胁的言语能否认定为严重干扰经营秩序

发表时间:2023/03/29 07:21:39  浏览次数: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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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0月31日,甲公司以员工贾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贾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贾某于2018年10月10日以工作中腰部扭伤为由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甲公司认为贾某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20日进行谈话,谈话内容涉及工伤申报以及协商解除等内容。甲公司主张交谈过程中贾某高于法定经济补偿的数倍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时威胁人资经理人身安全、威胁将阻碍外籍高层巡视厂区。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提供的谈话录音中贾某声称:“没事儿,要死咱俩一块儿死”、“老外一来我就躺”。对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贾某认可,但贾某主张“要死一块死”“老外一来我就躺”是因为权益受侵犯的气话,带有情绪性,并非威胁,同时双方的整个谈话过程语气均比较平和,只是在局部因诉求得不到解决而有情绪化表达。上述录音不能证明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影响。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对严重影响经营秩序的严重违纪情形有明确规定,且该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贾某虽主张其言语未过正常限度,但通过录音内容可以体现其与公司人员沟通的过程已超出正常表达诉求的程度,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合法,其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为证实解除行为合法,提供了录音证据,对此,应结合该证据的形成过程、谈话的具体内容、谈话的背景等综合认定。从该证据形成过程来看,该证据系甲公司偷录,谈话内容带有一定的诱导性。从双方的谈话背景来看,双方是因工伤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进行商谈,贾某系主张自身权益,其个别语言不能脱离上下文孤立解释,而应该结合双方谈话的前后内容、背景、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进行认定。贾某抗辩称是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情绪化表达,具有合理性。综上,甲公司所主张的贾某违纪事实存在诱导、片面、歪曲、夸大等不实之处,其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本院询问,甲公司陈述贾某语言对经营造成的恶劣影响的具体表现为被贾某的语言暴力、语言威胁以及影响公司外籍高管无法正常参加公司的活动。结合双方因工伤申报产生矛盾的原因,甲公司将贾某的上述表现定义成恶劣影响,依据不足。故一审对解除行为违法的定性并无不当,甲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近几年由于天津市经济形势的严峻,有权部门相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但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却无法看到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但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也应予以必要的尊重与支持。案例中劳动者的言辞已经超出了合理表达诉求的限度,即使事出有因,也不应挑战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的容忍底线。如果以劳动者维权的激烈程度作为评判案件性质的参考,则必将使本已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劳动争议纠纷,陷入更加繁乱的局面。试想,此类劳动者胜诉的案件如上网公示,对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必然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案例中一二审法院的论证,并未达到释法说理的程度,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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