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采购不合格原料导致生产经营损失能否辞退

发表时间:2023/08/02 04:29:33  浏览次数:118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陈某为甲公司采购员。2021年3月17日,甲公司以陈某采购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成品大批量退货为由,书面通知将陈某的工作岗位由采购员调整至库管。陈某明确表示拒绝,并仍在原工作岗位出勤。2021年4月25日,甲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管理、连续旷工满3天)。陈某不认可甲公司的解除行为,于2021年5月1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00元。针对采购原料不符合质量标准问题,陈某认可存在不符合采购标准的情形,但因原料市场价格问题,其提供的原料供应商已由公司确定入围,同时,该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样品也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但采购经理并未提出异议,明确指令采购该供应商的原料。同时,来料加工须经过质检、化验、检测等多个环节才能达到成品环节,现甲公司将客户索赔损失直接认定为采购员的责任,明显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其未服从甲公司的调岗安排并无不当,甲公司认定旷工和不服从管理于法无据,解除行为应属违法。甲公司认可原来样品检测时已发现存在有异味及发黄的问题,但认为该情形不能作为对陈某免于处罚的理由。对陈某进行调岗降薪处理是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陈某拒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司制度惩戒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以陈某一人工作失误致使产品质量产生问题,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甲公司以此为由将陈某从采购部调至物管部做仓管员的行为也不能成立。综上,甲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属违法解除,其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是经过其多次检测后再确认发货的,甲公司自认在样品检测时已经发现货物有异味及发黄的问题,但仍继续批量进货,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参与采购、检测、把关及作决定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甲公司未全面考虑各方面的责任划分而将产品质量的过错主要归咎于陈某,对其作出调岗的处理,欠缺公平性和合理性,且陈某拒绝到调整的岗位上班,但并没有缺勤,故甲公司以陈某拒绝调岗,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处理思路基本一致。产品质量问题并非一个环节失误所致,应属甲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管理问题所致,故以此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确显牵强。至于调岗和旷工、不服从管理的认定问题,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不排除甲公司有意让陈某背锅的可能,但陈某作为采购岗位的员工,其对产品质量问题毕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如果甲公司对各个环节或关联岗位的人员均予以必要的惩戒处理,则对陈某的调岗降薪操作并不必然导致违法。届时,如陈某仍按案例中的方式应对,则甲公司按照旷工处理应属正当。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此类问题的关联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应属经营自主权的正常行使范畴,员工由此而产生的对抗,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管理规制。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