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8/11 05:15:19 浏览次数:1504
【案情】
梁某为甲物业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梁某被派往甲物业公司的客户乙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4年7月1日,梁某在夜班期间未按要求对乙公司进行厂区巡视,未及时关闭乙公司车间及办公楼的门窗,导致夜间大雨将乙公司相应货品和财物浸泡。为此,乙公司根据与甲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扣除12000元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损失赔偿。2014年7月6日,甲公司以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梁某辞退。梁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保安工作守则规定:员工应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在执勤时高度警惕,全神贯注,认真守候、巡视,在保安范围内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控制损失,保护现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或客户的财产安全。甲公司对客户的赔偿系梁某工作失职所致,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梁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上夜班时未尽到应有的保安职责和履行相应的保安义务,给甲公司的服务公司以公司造成损失,并最终导致甲公司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应处罚。甲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中的奖惩规定对其予以辞退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梁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梁某的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职业规范,甲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对其予以辞退处理,应属合法,仲裁法院的认定应属无误。退一步讲,即使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或规章制度对此类情形予以调整或规范,此类行为也已经突破了用人单位的底线,对此类的明显失职或严重违纪行为,也可通过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的路径予以处理。同时,也应当看到,针对具有行业工作流程或服务标准的岗位,相应内容应植入规章制度的惩戒条款予以完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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