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9/29 07:41:35 浏览次数:1601
【案情】
甲公司为商务管理公司,主要接受产权单位委托管理承租商铺的日常经营和维护工作。杨某为甲公司出纳。2017年9月28日,杨某与家人到某商业街购物休闲时,接受了商业街A商铺馈赠的中秋月饼水果礼盒和红包。A商铺与甲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为甲公司日常管理维护的对象。2017年10月10日,A商户向甲公司投诉杨某索要礼品现金。甲公司对此展开调查,杨某为此出具的《事情经过》载明:2017年9月28日下班后,我与家人到A商铺购物,该商铺经营者何某向本人馈赠月饼两盒、水果一篮,当时本人没带现金,故向其借款500元,即微信转账的记录。事发后上述礼品已经退回,借款也已经偿还。本人认为不存在索要收受贿赂的行为。2017年10月12日,甲公司以杨某存在“索要、收受贿赂”的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将其辞退。杨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杨某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索要、收受贿赂”的辞退行为,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在甲公司任会计职务需处理承包商户相关单据的便利,在中秋节前到承包商户处索取礼物及现金,有承包商户出具的《举报书》及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书写的《事情经过》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事后,虽然杨某将礼物及现金退回给承包商户,但并不能否定其向承包商户索取礼物及现金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商务交往中的礼物馈赠比较常见,但如果触碰红线应予规制。案例中杨某的工作职务与馈赠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该行为不能简单的以普通交往来界定。同时,杨某在甲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虽陈述了事实经过,但不难看出在是否索要、是否存在借款等关键事实方面存在一定出入,且其对该事件的性质认定和检讨态度均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和预期,且也不符合常规逻辑。据此,甲公司基于掌握的基本事实,再结合杨某的认知和态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处理,应属正当。同时应当看到,此类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如无直接或充分的证据资料或不存在职务和工作中的利害关系,建议用人单位谨慎启动辞退程序。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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