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0/08 06:18:02 浏览次数:1892
【案情】
2021年11月28日,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则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张某对其上级王某主动要求所有下属从自己工资收入中上交回扣费用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严重违背公司正直的核心价值观;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张某则认为:一、其本人并未向王某上交费用;二、其并未要求自己的下属向王某上交费用,只是打电话告知下属李某、徐某等自行与同事们协商是否要向王某交钱;三、王某是向其下属员工收取工资回扣,而并非收取客户的回扣,其行为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四、王某在事发前向公司为员工争取了奖金方案,其系在奖金方案通过后向下属员工收取回扣,包括其本人在内很多员工都接受该做法。第五、其在职期间并未见到过甲公司处分通报中提及的规章制度,其认为甲公司对此作出的处罚缺乏制度依据。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员工王某为生产经理,其在2021年8月期间,曾代表员工与甲公司就加班费基数、生产奖金等问题进行交涉,甲公司于2021年10月开始为部分员工上调生产奖金。后经查证:王某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员工向其支付回扣,现王某已被甲公司辞退。张某为注塑车间主管,其知晓王某向员工索要回扣的事情,但其并未向王某支付回扣,也并未阻止其他员工支付回扣、也未向甲公司对此予以通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员工、张某直属上司王某即使是在为公司员工争取到奖金方案的情况下向其下属索要工资回扣,但行为显然已然违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嫌犯罪,索要回扣行为并非只是向甲公司客户作出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侵害,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相关行为即使只是在内部发生,也会严重破坏用人单位企业文化,对其内部正常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故张某对相关事件的认识本身即存在极大偏差。其次,张某自称其自身在该次事件中并未向王某上交工资回扣,如该主张属实,实则已证明张某有认识到王某该要求存在明显不当之处,与其所述关于事件的认知存在极大的矛盾。最后,张某对于其上级不当、甚至涉嫌违法行为不但未带头与其所带领团队一起予以抵制、制止,同时也并未及时向甲公司反馈,其行为同样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大众认知范围内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即使如其所言甲公司未将其规章制度进行有效告知,或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将该类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故甲公司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综上,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对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知但置身事外或知情不报,其不作为行为是否触碰用人单位严重违纪的容忍底线,该问题应从以下要件进行认定或论证。首先,应考虑主观过错程度,是隐瞒不报还是知情不报,如员工存在主观故意,则可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其次,应界定该不作为行为的严重程度或是否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不已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构成实质负面影响即可认定构成严重违纪。实务中最好有明显的后果发生,后期处理则更为稳妥。再有,应考虑行业、岗位或地域因素,有些行为虽在禁止之列,但如用人单位司空见惯或视而不见,而仅针对个人从重处理,则不免有过度打击的嫌疑,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综上,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整体上来看,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已经构成破坏影响,故仲裁认定解除行为合法,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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