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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不以实际结果为处罚条件

发表时间:2023/10/22 08:44:54  浏览次数: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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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产品供应部担任仓管组长职务。2022年1月7日,甲公司向刘某发出《违纪通报》,以刘某于2021年12月29日接受货车司机的转账200元以协助司机卸货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正直的核心价值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对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刘某主张:该笔转账是供应商的司机找其帮忙卸货,后司机为了感谢其帮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扫了仓库公用桌面上的收款码支付的,其帮忙卸货没有跟司机说要支付费用,也未主动向司机索取费用,并称该200元是司机从自身的装卸费里自行支付,并未对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关于收款二维码,刘某主张是同事之间打饭使用。同时刘某认为,该行为并未给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商誉影响。甲公司解除处理过于苛严,应属违法解除。甲公司则辩称:刘某已经签署廉洁自律协议,其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廉洁协议》明确约定刘某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禁止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建设的各种规定,不接受业务合作方提供的现金、转账或其他形式的有价值物,在职期间不向对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提供劳务等内容,且明确约定违反上述条款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足以证实刘某清楚知悉甲公司的廉洁管理制度以及违反相关廉洁纪律的后果。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合法,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其收到供应商司机支付的200元并无异议,但辩称不是其主动索取,而是供应商司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扫仓库公用桌面上的收款二维码直接支付,并称该收款二维码是用于收取同事之间帮忙打饭的钱。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收款码通常用于当面收款或者张贴在经营场所的特定地点以便于陌生人扫码付款,而同事之间帮忙打饭通常会提前沟通确认打饭需求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刘某主张其在工作地点的公用桌面上放置或者张贴其个人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同事之间帮助打饭的钱明显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其二,刘某在发现收到司机支付的200元后,其既未退还司机,也未上报公司,而是继续据为己有,明显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廉洁纪律的要求,其行为符合《违纪处理管理制度》《廉洁协议》规定的甲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刘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刘某收取供应商费用的金额不高,且从实际结果来看,也并未给甲公司造成重大的不利后果。但仲裁和法院均对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持肯定态度。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反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要求,应属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劳动纪律范畴。其不以涉及金额和结果作为处罚定论依据,只要发生了相应行为,即可认定触碰了用人单位的容忍底线、对用人单位的廉洁体系造成了实质影响,故此类情形,如无事实方面的争议,不宜再考虑具体金额和实际损失等量化标准,即只要产生破坏力影响即可辞退。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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