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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工飞单如何取证和惩戒│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4/28 06:05:09  浏览次数: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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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12与20日,甲公司以江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江某赔偿经济损失144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江某原为公司销售代表,工作内容为医院放射类医疗设备的售后及保修业务的开发,月工资为5,000元加提成。劳动关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销售人员配置工作手机。2020年10月江某提出辞职后,公司发现客户存在改签的情形,经过对江某工作手机数据的恢复,从起通话录音和微信记录中可以发现,江某在职期间,将公司的客户转化给其他竞争对手,按照公司的销售标准,合计360000元。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江某则辩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恢复其手机数据侵犯个人隐私,同时,相应数据也不能证明其存在飞单的情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认为江汉存在“飞单”行为,且成交金额为360,000元,造成了商业利益损失,但江某予以否认。为证明江某存在“飞单”的事实,甲公司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证据未能证明“飞单”所涉交易的具体项目、内容、当事人,亦未证明江某已经实行了“飞单”的行为、取得了“飞单”的利益,也未证明甲公司因此失去了商业机会,造成了损害商业利益的结果。故甲公司认为江汉存在“飞单”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本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甲公司主张江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某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但江某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甲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其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甲公司确实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某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某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退言之,即便甲公司已经事先告知并取得了江某的同意,但甲公司亦自认恢复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经核在录音中江某确存在要“飞单”的言语,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录音尚不足以证明江某确实存在“飞单”的行为并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综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要求损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对飞单情形按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认定,该点值得肯定。但一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缺失,对此也并无不当。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由于销售类员工的岗位特性,决定用人单位要采取更为周延和全面的管理方式对相关行为予以制约。首先,工作工具(电脑、手机)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还原的方式予以固定,甚至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此点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但建议事前做好确认工作。其次,此类飞单行为的认定、定损等均是实务中的难点,案例中一审法院论证的甲公司的各项举证不能之处,即为认定此类事实的证据链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逻辑组织证据,否则,任何环节的缺失均将导致整体败诉的结果。再有,从规章制度角度来看,甲公司并未对飞单的员工配合调查等程序问题进行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索赔的比例,且该比例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争议,故即使认定飞单成立,能否按照该制度进行处理也存在争议。故用人单位正对此类问题,应从上述角度完善自身的条件,方可在争议中有望胜诉。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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