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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草率随意辞退员工应承担赔偿金后果│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9/02 06:08:32  浏览次数: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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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6月30日,甲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员工于2021年7月1日上午到公司协助保安拆除户外支架。由于员工付某2021年7月1日为晚班,正常应在2021年7月1日下午出勤,故其未参加7月1日上午的拆除工作,也未事前向甲公司说明。2021年7月1日16时,甲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通知,载明:“由于付某对某些工作理解与公司的要求不太相符,从今天开始其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特此通知。”随后,甲公司将付某移出工作群。2021年8月,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双方在2021年7月6日有过电话沟通并提交录音,录音内容显示:付某提出“公司把我解雇吧”。由此可以认定付某系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付某对录音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录音中也显示,双方是就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条款进行沟通,7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经仲裁询问,双方认可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仅是就解除原因各执一词。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付某与甲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合同在2021年7月1日已经解除均无异议,但根据付某提交的2021年7月6日的通话录音,双方对于当时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有争议,此种情形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付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决甲公司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6日的谈话录音不能证明系付某主动提出的辞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付某主动提出的辞职。结合2021年7月6日谈话录音及本案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能够证明系甲公司提出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具有合法的事由。因此,该解除行为违法,甲公司应向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用工实务中经常出现,也是用人单位经常躺枪和失误的地方。辞退是劳动用工中针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无论从实体认定还是程序操作方面均应当格外谨慎。裁审机构对解除的认定也会从不用角度予以从严把握,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未对用人单位经营构成严重影响的,一般均不考虑与过失性辞退挂钩。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均承认2021年7月1日劳动合同解除,既然7月1日解除,则当日甲公司在微信群中的表述即可作为明确辞退的事实依据,进而其在无法证明对付某作出辞退决定合法的情况下,甲公司自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对2021年7月1日解除持有异议,或无法认定7月1日解除,则2021年7月6日的谈话录音可以作为双方协商的一个过程体现。届时有可能出现像仲裁认定的那样,因解除原因无法确定,按协商一致处理的情形。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对员工过失性辞退的操作实务中,没有“随意性”的概念,认可草率随意的处理,均将以违法解除告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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