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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接受客户礼品卡能否按严重违纪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1/19 20:13:56  浏览次数: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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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物流经理。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以李某接受客户利益馈赠、违反廉洁承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李某在春节前夕接受公司供应商乙公司员工王某邮寄的购物卡(面值2000元),该行为违反公司廉洁规定,故解除行为合法。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与李某的约谈记录、李某签字的反腐承诺书、甲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职代会记录、李某签收员工手册的确认等证据。李某签字的反腐败承诺书载明“严格遵守员工及员工利害关系人不接受合作单位及关联方假借各种名义提供的一切物资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任何收到礼品馈赠均报备及上交公司”。

李某则称:春节前夕相互馈赠行为是春节拜访风俗,明显不是甲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廉洁自律情形,其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另外,其不属于主动索要,是被动接受,其收到购物卡快递后,曾与王某联系并要将该卡退回,但王某拒绝,故又另行给王某邮寄了等额的实物礼品。综上,上述行为与公司的反腐要求存在出入,同时,甲公司用集团公司的制度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本身即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确实收到了其客户送给的购物卡(面值2000元),但未向上级报备,亦未退还给客户。虽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后用同等金额的礼品回馈给客户,但仍然违反了反腐败承诺书和甲集团反腐败条例关于向上级报备和退还的规定。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李某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李某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李某申请乙公司员工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言:其为乙公司的员工,对接甲公司业务期间与李某有工作上的往来,认识到现在大约有三年,送给李某的购物卡是公司采购的,自己有权利去申请费用;之所以要送给李某送卡,是因为李某平时帮我们比较多,为了要维护关系,对李某表示感谢;在邮寄购物卡之前其已经告诉李某了,李某说不收但其还是给李某邮寄过去了,后来李某又买东西送过来了,价值2000元左右,收到后其给公司领导,领导没有要;其不知道甲公司的纪律,告知李某要邮寄的时候李某也没有说甲公司的纪律,其没有告诉李某送购物卡是公司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签字确认的约谈记录和乙公司员工王某的出庭所述,王某向李某邮寄购物卡是基于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甲公司的合作关系及二人的工作关系。李某收受涉案购物卡,已违反腐败承诺书所载“不接受合作单位及关联方假借各种名义提供的一切物资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李某称其收到王某邮寄的购物卡曾表示退还未果后,其为王某购买相当价值的物品予以回礼,并将所收购物卡卡自行消费。其认可上述情况未依规定报备。李某上述行为与反腐败承诺书所载“任何收到礼品馈赠均报备及上交公司”以及甲公司集团反腐败条例“收到礼品及馈赠后,应立即报备直接上级管理人员并在一级部门做登记备案,同时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单位或个人”的规定不相符。根据甲集团反腐败条例规定,任何员工违反集团反腐败条例的行为都会导致解聘。甲公司以李某在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家赠送礼品卡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李某坚持其所收受的涉案购物卡为春节拜访风俗性质的情谊卡,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主张,缺乏依据,

甲公司公司提交其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甲集团奖惩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品牌旗下所有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等所有关联公司”。李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单、反腐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已知悉相关规章制度。故该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李某主张违法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甲公司的反腐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有效,反腐问题从国家层面来看属于民心所向。企业角度来看发展的根基、同时也是容忍的底线。因此,只要触碰到此类行为,按照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均属无误。案例中礼品卡的馈赠并非传统风俗风而是基于工作关系存在的利益因素所产生。同时,此类行为不以存在严重结果或影响为前提,只要行为发生即应予以处理,而后期如何补救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因此李某关于后期回赠等额的物品的观点也不能作为其免于辞退处罚的理由。至于集团公司的制度适用于下属公司的问题,此点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辞退的风险。因本案中劳动者的违纪情形明显,故法院认定解除合法并无不当,即使没有规章制度,按照劳动纪律的要求辞退李某也属合法。但是关于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关联主体之间混同适用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做好应对和防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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