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2/17 06:44:57 浏览次数:305
【案情】
黄某2022年2月2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公司考勤记录有考勤机及移动打卡两种方式。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2022年12月6日,甲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多次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黄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9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提交电子考勤记录显示:黄某在2022年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上述累积早退6次,达到辞退标准。黄某对此解释称:其早退11分钟的情形认可,但后几次均是下班前去厕所或赶电梯,后几次均提前1分钟离岗,不构成早退。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对考勤记录载明的作息时间均无异议,本委对此予以确认。但甲公司统计的6次早退中有5次均为提前1分钟离岗,上述离岗情形不能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其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黄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按照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甲公司从未向黄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据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换购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过重处罚的案例。本案涉及的严重违纪情形为表现类的违纪,此种违纪行为并不以构成实际的严重结果为前提。但是,此种表现类的违纪行为,应当以量化积累达到严重程度为前提,虽然案例用人单位罗列了6次早退的情形,但后五次均为一分钟的早退,此种积累实难认定具有合理性。通过甲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条款可以认定:甲公司并非正常行使用工管理权,而是以辞退黄某为最终目标,对早退行为进行累积,其目的和动机存在问题。因此,仲裁和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应属正当。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有的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事前批评教育的前置要求。但是针对此类违纪情形,建议应进行事前的催告和整改。实务中当发现违纪行为之后,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催告提示或在员工范围内对相应制度条款进行重申的方式进行事前申明,事后如再发生类似情形,启动辞退程序将更为稳妥。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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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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