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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条款的概括性描述应适当具体明确│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2/28 06:51:17  浏览次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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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6月29日,甲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因你2020年6月28日下午14点20分工作时间在工作现场操作区域与他人发生肢体冲撞事件,已对用工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你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随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提供与张某发生冲突的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后甲公司人事与张某的谈话录音,证明张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肢体碰撞。关于解除的制度依据,甲公司举示的员工手册载明“通过各种形式,破坏和谐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张某与同事存在肢体冲突,而张某认为其仅是与同事因工作发生口角而非打架。现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以张某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为“通过各种形式,破坏和谐劳动关系的行为”,但该条款未对员工违纪行为予以明确;同时,甲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张某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不良影响达到了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用人单位的败诉问题在于两点,一是关于违纪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适用的违纪条款过于宽泛,模糊不清。实务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将员工手册当中的严重违纪的条款进行相应的原则性或概括性的描述。此种操作的目的在于当违纪行为界定不清或定性不准时,以便于对用人单位拥有主动的话语权或解释空间。但是此种操作从另外角度上来看,无异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为员工的违纪行为可以通过解除之外的惩戒情形予以规制,那么这种概括性的条款如果适用,则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对达到严重的辞退程度进行举证,在此种模式下,将大概率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相应的违纪条款如存在概括性或原则性的描述,应当尽量的明确边界,避免无限放大的情形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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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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