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21 03:58:02 浏览次数:75
【案情】
甲公司在与离职员工吴某因年终绩效奖金争议的诉讼期间,因吴某仅提供其个人的银行流水证明存在年终奖项目,关于争议年度年终奖是否发放事宜,法院要求吴某庭后提供公司其他员工收到该奖金的证据。此后,吴某向法庭提供了包括叶某(在职)在内数名员工的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其他员工收到了争议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法庭对该证据予以采纳,遂判决甲公司向吴某支付年终奖,该案经二审予以维持。此后,甲公司以叶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严重违纪的事实为:叶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在职期间将其工资银行明细交予案外人吴某作为诉讼证据。制度依据为公司员工手册:“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公司内外的其他人员透露本人或他人的薪酬待遇信息;如有违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规定。叶某对此不予认可,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9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以叶某泄露薪资信息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本委认为叶某行为并未给甲公司造成合法利益受损的结果,故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本人的工资明细不仅是公司的信息,同时也是员工的个人信息,两者存在竞合,员工对其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叶某将其本人的工资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系因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需要,其提供工资明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对员工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与违纪的“严重性”相匹配,叶某仅将其本人的工资银行明细提供给案外人用以诉讼,甲公司以此认为该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显属不当。据此,甲公司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的用工管理需要,可以对员工的薪资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员工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如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用人单位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失,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依法制定的惩戒管理制度予以处理。例如:员工有意或不适当的议论薪资,引起用人单位管理被动或受到负面影响;员工将薪资信息向竞争对手或中介服务公司泄露,导致用人单位丧失竞争优势等。上述情形均可以考虑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
但是本案案情与前述情形不同,甲公司对吴某承担支付年终奖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欠付薪资的违法行为,与叶某提供银行流水并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甲公司以此对叶某进行违法解除的处理,已经超出了其合法用工管理权的限度。如果其对叶某的解除行为合法,则吴某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应证据的合法性将被否定,甲公司与吴某的案件既不存在合法的基础,上述逻辑显然矛盾。因此,甲公司对叶某的辞退处理应属违法,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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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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