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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在等红灯时使用手机被辞退能否主张赔偿金

发表时间:2025/05/14 08:48:53  浏览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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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5月10日,叶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叶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工作中使用通信工具。该行为既属于违章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基于此作出解除处理合法有效,不同意叶某的赔偿金请求。叶某对此解释称:其不存在行驶过程玩手机的行为,当时车辆是在停驶状态中,其当时使用手机也不是玩手机,而是为了告知同事其驾驶的车辆预计几点才到站,以便于让同事确认在站点等候的时间;另叶某主张甲公司系专门针对其有意刁难,其他同事的类似情形甲公司视而不见也并未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叶某主张其系在车辆停驶状态中才打开手机故不属于驾驶工作中且其行为也不是玩手机,但此时仍然是属于车辆驾驶过程中,叶某作为司机负有保证车辆驾驶安全以及保持对交通信号灯的必要关注的义务,其此时使用手机的情形符合甲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形,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甲公司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工作岗位系公交车司机,有较高的安全责任要求,应将全体乘客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其主张其系在车辆停止的状态下才使用手机,但上述期间是正处于驾驶工作期间,使用手机必然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对相关安全驾驶工作会造成一定影响。故甲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处理并无不当,叶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针对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其行业规范或操作规程中的禁止性内容,可以当然的作为辞退情形予以认定,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消防、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岗位,不以发生实际损失结果为处理条件,只要触碰禁止性规定或形成危险影响,即可作出辞退处理,用人单位针对此种解除行为也自然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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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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