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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开“滴滴”能否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9/08 06:17:43  浏览次数: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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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为甲汽车公司司机。2022年9月20日,甲公司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解除理由为:下班开网约车从事第二职业。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公司对司机岗位员工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工作期间的驾驶安全,禁止员工下班从事滴滴、网约车等驾驶工作,一经发现,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高某则认为:其下班后时间不受公司限制,且从未见过公司关于下班禁止开网约车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高某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且也不能证明高某在下班后从事滴滴网约车业务给其工作或公司业务造成影响,故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其应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虽然对甲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不予认可,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培训通知、现场照片和培训签到表等证据,可以看出高某参加了甲公司关于规章制度组织的培训活动,且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协商。因规章制度明确驾驶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故高某主张不了解相关内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高某下班后兼职从事滴滴网约车服务长达两年之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高某主张甲公司系违法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甲公司无需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员工下班后从事网约车经营增加收入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对该行为能否干预并上升为规章制度的管理范畴,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下班时间员工有权自由支配,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故其从事网约车等经营类行为,既与工作无关也未影响工作。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员工下班后从事具有一定强度的第二职业,必然影响上班后的工作状态,既影响工作效率也增加了工伤的风险,故有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情形除工作岗位对劳动强度或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一般不应对劳动者进行干预。毕竟自由支配下班时间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没有限制干预的权利。案例中因高某从事的司机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在用人单位有明确制度要求的情形下,可以作为管理要求对员工进行约束。另外,在工作强度较大且工伤概率较高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对下班后的第二职业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员工的精神状态。此类限制可以在辞退之外,设定轮岗、控制在岗时间或待岗等措施予以变通,而不宜直接予以辞退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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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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