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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外出开网约车,没有规章制度也可以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9/22 05:48:37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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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9月25日,甲公司以员工戴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700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戴某作为生产车间主管,未履行食品安全的相关的操作规程,导致甲公司出售的茶叶制品存在杂质,由此导致客户投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同时,戴某在工作期间打卡后离开车间及主办公楼,不知去向。后经公司调查,发现戴某存在上班期间在公司附近开网约车的行为,上述情形应属脱岗和旷工,故基于此两点,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戴某主张,其未见过公司的相应规章制度,故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至于上班期间开网约车的行为,戴某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且戴某也不予认可。故其尚不足以证明戴某工作期间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戴某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受到客户投诉及食品安全处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结果系戴某直接原因所致。经甲公司申请法院查证取证,戴某自2022年1月开始注册网约车账户并且在相关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存在网约车经营的记录,其网约车的运营路段在甲公司厂区所在的园区范围之内。戴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公司对此行为知晓且默许。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法院查证:戴某在2022年1月28日注册网约车后,经常性在上班时间外出运营网约车业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不仅有利于自身发展,也会促进用人单位各项业绩的稳步提升。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远离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劳动者,其行为的性质不仅仅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的破坏,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综上,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故甲公司无需向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规章制度缺失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常见现象。案例中甲公司主张戴某的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所谓的工作中失职问题,应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文件为依托,且应以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此类行为的界定较为严格,故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理由,风险较大。第二类的上班期间脱岗开网约车行为,应属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范畴,此类情形一般不以规章制度为依托,违反此类行为的情形,应当予以必要的处理和规制,据此,案例中虽然戴某的工作失职行为无法确定,但其脱岗行为已经触碰了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底线,对甲公司的辞退操作,应予肯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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