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2/15 06:05:48 浏览次数:7
【案情】
谢某于1998年进入甲职工医院工作。2005年甲职工医院改制为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与改制后医院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谢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全休为由多次向甲医院申请病假,甲医院对谢某的病假申请予以批准,并向谢某发放了病假期间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27日,甲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载明:“经我司发现,你自2020年8月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到乙中西结合医院工作,被该单位聘请为中医科主任一职。基于上述行为,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谢某对甲医院公司的解除行为不予认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医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谢某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谢某述称:根据执业医师的相关规定,国家允许多点执业,其在与甲医院公司存在用工关系的情形下,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故甲医院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甲医院公司辩称:谢某在病假期间从事其他工作,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院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能够推进医师合理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价值导向。但医师多点执业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脱离法律、法规框架的合理约束。原告谢某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前提,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即被告甲医院公司履行书面通知报备手续,现原告谢某在不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将主执业机构进行变更登记为乙中西医结合医院,并在该院开展执业,违反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据此,原告谢某所谓的多点执业行为,不符合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甲医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甲医院公司解除行为合法,谢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多点执业是医生特殊行业背景下,国家允许的一种特殊的工作模式,其旨在鼓励优化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效率。但上述政策与劳动者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义务并不矛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停工治疗休息的权利,但同时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也有遵守基本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即不得从事与病休原则相悖的任何行为。案例中谢某在病休期间从事有偿工作的情形,显然触碰用人单位的容忍底线,该行为与国家允许医生多点执业行为并无关联,也不属于合法的多点执业情形,故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应属合法,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法规】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三、 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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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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