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6 22:12:55 浏览次数:1129
【案情】
李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运营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1月26日,甲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提供虚假信息,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不认可解除行为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查明:李某入职甲公司时签署的《入职承诺书》中明确记载“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提供各类证件及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甲公司主张李某提供的本科学历证书中载明的XXX大学,在教育部官网无相应信息,故李某违反入职承诺,其解除行为合法。对此,仲裁期间李某未予明确解释。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其并未提供对应的制度作为解除依据,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李某在《入职承诺书》所作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甲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其要求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最终的结果恐怕对用人单位或HR来讲略显意外。但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劳动合同领域并无约定解除的空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则意味着无法实现合法解除的目的。虽然部分地区的部分裁审机构对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且违纪事实明确的案件,也认定解除行为合法。但毕竟法律层面并无直接的依据。案例中甲公司解除违法的直接原因系引用解除理由不当所致。针对此类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路径处理,或者在入职类文件中将类似情形界定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解除法定情形,由此一来,合法解除的概率将大幅增加,毕竟劳动者此类行为也应予规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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