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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行业规程致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否单方解雇

发表时间:2024/01/28 07:30:33  浏览次数: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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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0月27日,甲公司以赵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辞退。赵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800元。甲公司辩称:赵某为安检车间线上员,2021年1月,其在对车辆XXXXX进行尾气复检时,未按复检车辆操作规程进行复检,严重失职,致不合格车辆被同款车辆替代复检,取得了合格标志。上述行为导致我公司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对公司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名誉上的重大损失。为此,公司依法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车辆检测流程图、作业指导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自书“思想认识”等证据,拟证明赵某存在违纪行为,解除行为合法。对此,赵某主张:车辆被替代复检导致罚款的事实存在,但本人不认可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思想认识”仅是对工作过程的描述,不能代表本人认可自身工作存在问题。同时,甲公司并无规章制度支撑解除行为合法,故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法律责任。

仲裁查明:赵某2006年5月入职甲公司,赵某手写“思想认识”载明:“……倒查检查视频录像中发现2021年1月4日一辆XXXXX的车辆在复检中存在问题(此车已经复检五次)检查此车在最后一次复检中存在替车现象,随后找到本人核实,了解当时的复检情况。由于时间长久,本人实在没有当时复检的印象,实在想不起当时的情况,但本人用人格担保绝无有意去违规操作。由于工作了一天(一个人复检)验了几十辆复检车,加上一天劳累又赶上临近下班,本想力争完成当天的复检任务,放松了一天紧绷的精神,而疏忽了细致的检查,让不怀好意的人钻了空子,造成了替代车检验,从而让人误解成与之勾结的结果,给公司和个人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另查:《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四、在用车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甲公司虽初步证明其受到行政罚款的原因系赵某在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但甲公司并未就赵某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进一步充分举证,故本委无法认定其解除行为合法,据此裁决甲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和赵某对仲裁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赵某在甲公司从事安检车间检测员,2021年1月3日、4日,赵某复检车辆XXXXX,在第五次尾气检测时,未核实车辆一致性,导致检测时未核查出车主将车牌挂在另外一辆车上,致使该车辆被检测合格。XX区生态环境局在专项筛查中发现后,对甲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赵某负责的尾气检测属于排放检测环节,根据在案证据以及行业操作流程规定,排放检测环节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需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赵某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认可在第五次复检中存在工作疏忽,未核实车辆一致性,致使该车辆被检合格,使得甲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赵某从事该工作已十余年,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汽车尾气检查流程应当知晓且负有注意义务,对于反复多次未通过的车辆更应提高注意义务,严格遵循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也是劳动者从业应遵循的劳动纪律和基本要求。赵某因工作疏忽将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审核通过,违反了行业规定,甲公司因此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对甲公司在经济和名誉上都造成一定影响。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据此判决甲公司无需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从用人单位的解除举证角度来看,甲公司确实存在重大的瑕疵和漏洞。但赵某作为入职较早的老员工,出现基本的常识性的失误确实值得考虑。其行为不排除存在行业潜规则背景下损公肥私的嫌疑。基于此,法院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工作时间、从业经验、工作内容并结合特定岗位的操作流程和行业规范等综合判断,作出认定解除行为合法的结论,符合公平原则的结果要求。但必须看到用人单位自身的解除操作的问题,如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现和弥补,则不保证此裁判规则可以适用于类似案件。同时,在进行重大损失解除的操作时,应注意劳动者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之间的区别以及严重损失结果的界定和取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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