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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的待岗生活费标准应如何确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12/04 05:36:46  浏览次数: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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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并启动与部分员工的解除安置工作。2023年4月,甲公司在与张某就协商安排岗位未果后通知其待岗。待岗期间生活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3年11月,张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待岗工资差额。仲裁期间张某认为:甲公司不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安排其待岗违法,要求按照在岗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张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公司不能单方辞退且未将其纳入协商解除范围,2023年4月待岗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自2023年5月待岗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天津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该生活费中扣除每月社保个人担负部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政府报备文件等资料,可以认定甲公司系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故安排部分员工待岗应属正当。在劳动者非本人原因未出勤的情形下,甲公司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按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生活费的操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张某主张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

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津人社办发[2020]59号文件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测算,按照此标准扣除每月社保个人担负部分后,甲公司应向张某补发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的工资差额4259.33元。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与张某均提出上诉,张某仍坚持认为甲公司待岗违法。甲公司则认为:关于待岗期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生活费的问题,在公司启动安置程序前,已经咨询天津市人社部门,人社部门的答复是只要不断缴社保,生活费标准可以自行设定。现一审法院以疫情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本案中,甲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张某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向其支付生活费。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系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而制定,甲公司主张按此标准向张某付生活费符合实际情况,但不应再扣减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等,故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925.2元。

【评析】

本案为笔者代理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案号(2024)津01民终10890号】。该案的争议问题即为待岗生活费的标准问题。该标准目前天津市除一审法院引用的疫情期间的文件(应发最低工资80%)之外,并没有直接的文件依据。因此,在实务处理过程当中,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80%、最低生活保障、甚至不支付生活费的判例均有出现。本案几经周折,最终二审法院在对甲公司生活费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操作原则肯定的状态之下,对实发和应发进行了调整。从法理上看,既然是待岗生活费,就没必要与工资标准挂钩,同理,既然是生活费,也不宜再有代扣代缴社保个人费用的问题。因此,二审如此认定应属无误。同时也必须看到,最低生活保障上浮较慢,每年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在调整。因此,在最低生活保障“跑”不过社保缴费基数的情形下,以实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生活费的标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来讲是成本上升的趋势。但是,此种趋势也从侧面鞭策用人单位,尽量短期的或者是减少待岗情形的发生,通过转岗、协商解除等方式尽量不去采取长期待岗的安置方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实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属得当。当然,最好的方式应当通过补充协劳动合同条款或者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予以明确。目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劳动合同范本中,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有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借鉴和参考。另外再次提示,拖欠待岗生活费劳动者被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是否成立、欠付生活费是否适用劳动报酬时效豁免规则,上述问题仍无定论。故用人单位仍应谨慎应对,避免争议扩大。

【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

二、 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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