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4 09:51:43 浏览次数:4224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生产主任。2018年1月,甲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差额。甲公司辩称: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已经由其单方确定,且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培训程序,因其未通过培训考核,故单方解除行为应属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甲公司的生产主任,在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甲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处理,甲公司提供的培训证据为电子邮件,张某对此予以认可,但从该邮件记载的内容来看,电子邮件的培训内容系关于SMA系统的使用规范,不足以证明该培训系针对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后的专门培训,故张某主张违法解除的观点,予以采信,甲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其在2018年1月向被告发送了关于SAM8系统使用的培训邮件,但SAM8系统只是原告的停机分析系统,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此种培训,显然与被告(张某)的工作职责存在明显差异,原告基此认为已对被告完成了培训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力。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员工同意或事前约定程序,径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但此种单方处理仍需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进行了培训,但该培训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不属同一性质,并非针对提升或改进本职工作而进行的培训,故应认定未履行培训程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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