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09 06:03:42 浏览次数:5371
【案情】
罗某2018年2月入职甲公司担任项目主管。2019年3月,甲公司以罗某旷工、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罗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罗某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遭到客户投诉,甲公司安排罗某进行业务培训,罗某拒绝,故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处理。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视频会议沟通记录,拟证明由于罗某负责项目管理不善,遭到客户投资,为改善其的工作表现开沟通会。罗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不能体现其工作上有失误,不能胜任工作。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罗某工作中存在一定问题,甲公司安排罗某进行培训并无不当,罗某因工作问题未服从甲公司的培训安排的行为符合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惩戒情形,故甲公司对罗某作出解除处理并无不当,罗某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罗某虽对甲公司对其作出不能胜任的决定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甲公司对其作出培训安排后明确予以拒绝,该行为于法无据,故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虽然仲裁和法院均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对客户投诉与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均未予以展开,足见裁审机构对此类问题的谨慎态度。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客户投诉是考虑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但二者不能绝对等同,实操中应考虑客户投诉的诱因,是否为员工引起还是由于公司流程或团队操作不当所致,员工在处理投诉中的行为是否得当、以及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如果未经调查,直接凭客户投诉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则对用人单位来讲风险极大。案例中如没有关于客户投诉的视频沟通会,恐用人单位将面对违法解除的不利局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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