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业务员未完成业绩军令状,用人单位直接辞退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4/05/17 06:22:18  浏览次数:209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曹某为甲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华南地区的销售工作。2019年1月19日,曹某签订销售员军令状,其确认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2020年1月,甲公司统计曹某2019年度实际完成业绩264万元,未达到30%的标准。为此,甲公司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曹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以曹某未完成销售业绩为由,按照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规定,故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甲公司应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甲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的情形在销售行业普遍存在,员工事前确认自身的销售指标,该确认行为一般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的因素。后期如其不能达到业绩要求,则有一部分人员会提出辞职。但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启动辞退程序,则应属违法。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业绩不达标不属于主观过错,应按照不能胜任工作处理,即使事前劳动者对直接解除的情形予以了确认,但确认内容应按“排权免责”条款处理,据此,在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培训或调岗等程序之前,其径行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