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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情势变更解除模式的订立之时

发表时间:2022/02/04 09:52:32  浏览次数: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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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自2006年开始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司机。2009年,与甲公司隶属同一集团的乙公司在甲公司厂区内设立项目部。因该项目部工作需要,甲、乙二公司与张某签订借调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借调至乙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资社保均由乙公司项目部负担。2015年2月,乙公司项目部撤回北京总部,就张某安置问题各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订立劳动合同之时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故欲与张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张某则认为原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已有明确约定,遂要求回甲公司上班。而甲公司则以无空岗为由予以拒绝。最终,甲公司单方将张某辞退,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张某主张甲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借调行为结束后,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以无空岗位为由不予安排张某工作并单方辞退的行为应属违法,故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二公司与张某签署的借调协议,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内容(工作岗位)变更。乙公司项目部撤回后,借调行为随即终结,张某的司机工作岗位也随之撤销。因此,应当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甲公司积极履行了磋商义务之后,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对情势变更解除模式下“劳动合同订立之时”的理解。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处的“订立”应当做广义解释,即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也应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形。据此,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因客观原因被撤销之后,不能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要求履行。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情势变更解除的相关程序,应认定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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