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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智能化办公导致工作量减少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5/12 05:47:10  浏览次数: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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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崔某为甲公司行政专员,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岗。具体工作内容为:核对、汇总考勤及消耗品申领、发放、技能职人员加班明细汇总整理等相关工作。2022年10月,甲公司启动办公系统升级工作,员工考勤管理工作均通过办公系统处理。由此导致崔某的工作大幅减少。为此,甲公司与崔某就变更工作岗位进行了数次沟通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甲公司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及额外一个月工资。崔某认为:公司升级办公系统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违法,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推行电子化考勤管理,劳保用品申领、统计等相关工作由各班组自行申领后,崔某原从事的大部分工作内容因智能化办公或班组化管理被削减。该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公司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崔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整体智能化部署致崔某的工作内容大幅缩减,公司在本部门内对崔某进行岗位调整符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且崔某未能举证证明调整岗位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根据协商变更意向书,调整后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没有变化。故甲公司在与崔某协商未果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虽然劳动法规政策对“客观情况”进行了细化说明,但其是在《劳动法》框架下对部分条款的解析。用人单位为了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提升自身经营能力而采取的相应举措,不应受到不合理的束缚和制约。只要相应变革未导致劳动者基本权益丧失,应对相应变化予以肯定。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案甲公司在原薪协商调岗无果后的解除行为应当认定合法。

【法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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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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