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自带车辆的油卡补贴费用,是否纳入补偿金基数│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49:30  浏览次数:117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常某2017年1月入职甲物流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因其自带车辆从事物流配速,故甲公司每月向其发放油卡作为车辆耗损的补偿。2019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双方对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存在争议,常某认为补偿金基数应包括油卡费用,该费用应属于补助补贴范畴。甲公司则认为此部分与工资无关。2020年7月,常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将油卡补助计入基数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55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虽每月向常某发放定额油卡,但该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故常某要求将其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其补偿金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因常某系自带车辆工作,故甲公司支付的油卡系对其车辆油耗的补偿,而非对常某劳动的对价报酬,故该费用不属于薪酬范围,常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力的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故交通补助补贴也应纳入补偿金范围。但本案的油卡费用性质与劳动报酬确实存在区别,其对应的是劳动者自带工具的补偿,与用工成本的概念性质不同。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应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裁审结构不予核定的观点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