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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2008年的补偿金是否适用“双封顶”规则∣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1:46  浏览次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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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9月12日,甲公司因组织机构调整欲与财务总监常某解除劳动合同。常某同意劳动合同解除,但对甲公司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持有异议,常某认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应当以此作为补偿金计算基数。而甲公司认为:常某月工资基数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15795元(5265×3),且常某自2004年4月入职甲公司,其累计工龄已经超过12年,故其经济补偿金应受“双封顶”限制,即15795×12=189540元。但常某对此不予认可,甲公司最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将常某辞退,常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封顶的规定应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情形,故常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即,2008年之前:25000×4=100000元;2008年之后:15795×9=142155元,合计242155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现因常某自2004年入职甲公司,故其补偿金年限已经超过12年,且其补偿金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其补偿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计算,即15795×12=189540元。

【评析】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经济补偿金“双封顶”的计算规则,应当仅适用于2008年之后的情形,理论上讲,只有在2020年之后才存在适用12个月封顶的条件。因此,仲裁关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符合立法本意。但鉴于补偿基数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离职员工,基本上已经摆脱了再就业的弱势,因此,审判实务中对此类人员的补偿金计算一般采取了控制原则,虽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成本控制,但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尚欠周延。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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