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03:52 浏览次数:1134
【案情】
杨某与甲公司2012年8月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出纳。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劳动合同每满1年时的当月,按照前12个月应发工资标准向杨某预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甲公司不再额外支付离职补偿。2015年2月,甲公司以杨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主张,如认定违法解除,则赔偿金中应扣除已预付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杨某认为预付费用与违法赔偿金性质不同,不同意扣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当举证责任,现甲公司对辞退杨某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故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甲公司要求将预付补偿金进行冲抵的主张,因其未提出反请求,故可另案解决,本委不予涉及,据此裁决甲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杨某工作期间向其预支离职经济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甲公司每年向杨某预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杨某从未提出异议。故该合同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杨某主张补偿金与赔偿金性质不同一节,因双方争议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客观事实而产生,故因解除原因不同而导致的遣散费用称谓差异,并非不能冲抵的理由。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14600(28600-14000)元。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与杨某关于预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未侵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但此类条款在具体的用工实务中,对劳资双方而言,并无积极作用。本案中是费用冲抵,试想,如劳动者辞职,已付遣散费用是否可以追回。另外,在职期间受领的经济补偿,是否虽工资一并发放?是否当月涉及个人所得税?此一系类问题均将派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不建议将离职费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分摊预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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