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6:17 浏览次数:1195
【案情】
2017年4月17日,甲公司以员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500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张某仲裁请求为补偿金,故即使认定解除行为违法,亦应当按照补偿金的规定计算离职费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条款未经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但鉴于张某的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故本委按照补偿金的方式予以核定。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出的请求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庭审中陈述“公司开除我,我认为不合理”、“公司确实是以这个理由解雇我的,但是我认为公司解雇不合理”等,由此可以看出,张某系以“解雇不合理”为由提出相关请求,其请求金额也是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计算,考虑到张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不能仅以其使用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概念本身来处理其诉请,而应结合上述事实陈述、金额计算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另一方面,甲公司在仲裁时的举证、答辩等,亦均是围绕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综上,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考虑,本院按照赔偿金处理不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辩焦点发生改变,并未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500元。
【评析】
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不同性质的解除行为而产生的离职遣散费用。从量化角度来看,就是一倍和二倍的问题。实务中,劳动者往往对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以劳动者仲裁请求的文义来理解请求主张。据此,法院从全案整体的角度出发,综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