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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经济补偿金到底该不该支付?

发表时间:2022/03/11 10:02:55  浏览次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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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及拒不支付加班费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形时,应当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又另行规定了50-100%的加付赔偿金。由此导致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劳动者分别主张25%、50%的额外费用或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主张加付赔偿金。审判实务中,对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的问题也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在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废止之前,应当继续适用。否定说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25%的经济补偿金规定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覆盖,对劳动者的类似请求不应再予以支持。天津劳动法律师宋辉认为:首先应对上述费用的性质予以确定。25%指的是惩罚性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50%指的是加付赔偿金,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50%是额外经济补偿金。三者存在性质区别。另外,加付赔偿金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了加付赔偿的内容,只不过未具体指出赔偿比例。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50%的加付赔偿金不能替代惩罚性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如果必须进行取舍,也只能说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50%是额外经济补偿金覆盖。据此,劳动者基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主张的25%的补偿金,仍应参照适用。

    但是,由于新旧法律确实存在前后法和效力级别的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审判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不同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对应具体情形进行审核认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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