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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对离职费用设定支付条件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22/06/10 05:39:06  浏览次数: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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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0月25日,甲公司向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说明》,该文件载明: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甲公司与高某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甲公司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欠班工资14500元、绩效工资76000元,上述工资待甲公司与集团公司确认后结算,经济补偿金也同工资一并发放。2017年12月,高某凭此《解除劳动合同说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甲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的真实性认可,但称经与集团公司确认,不存在欠班工资的问题,绩效工资事实尚需进一步核实,故目前尚不具备离职费用结算的条件,故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清算了结的欠付款项。虽然《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上写明“由甲公司的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但目前对于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动态、确认结果是否已经做出,甲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甲公司主张不存在欠班工资的问题,但未提供双方已结清或不欠发工资的相关证据,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上记载的金额也不能证明已发放完毕或者不再欠付的销账记录。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当严格依据双方协议支付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从《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的形式上看,该说明系甲公司出具并盖章确认,应认定其为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甲公司主张该说明系附条件的合同,需其集团公司确认后支付,但显然,该说明并非协议,且集团公司并非高某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才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主体。另外,通过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显示,《解除劳动合同说明》载明的经济补偿金并未高出法定标准,且其工资标准也与甲公司与高某的当庭陈述基本吻合,故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中载明的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更具有合理性。故甲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综上,甲公司的诉请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始终在强调离职费用结算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则认定其不属于协议,故未适用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报酬应在劳动关系终结时即行结算,经济补偿除可以和工作交接挂钩外,也并未设定其他前置条件。因此,即使将《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界定为协议,但因其涉及到关系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也应按照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排权免责条款处理。因此,无论本案对《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的性质如何界定,均不影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结算费用义务的履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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