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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号文件废止后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23/08/28 06:56:42  浏览次数: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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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自1995年9月10日入职甲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2018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三倍封顶的标准向徐某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徐某对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予以认可,但认为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008年前后分段计算,2008年之后可以按照三倍封顶计算,但2008年之前的,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并未规定上限,故应该按照离职前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1995年9月1日至2007年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按照三倍封顶的补偿金基数计算12个月的“双封顶”的计算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先按照其计算的方式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办理离职手续,关于补偿金差额问题,提交司法程序解决。2019年2月,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因逾期未作出裁决,作出终止审理决定后,徐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徐某主张,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但该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废止理由为“已有新规定替代”,故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限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差额不予支持。

【评析】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81号文件)于2017年11与24日废止。该文件的废止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清零”,目前裁审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即是“清零”的代表。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目前多数地方对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仍参照481号文件执行。判断是否存在有效法律依据的时间点并非争议当时的时间节点,而是《劳动合同法》的“本法施行前”。故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仍应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有无生效规定来判断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规则。故481号文仍可作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生效法律依据。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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