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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工中关于三倍封顶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适用

发表时间:2024/03/13 06:41:55  浏览次数: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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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7月2日,甲公司(北京市)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将何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并同意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何某为大连市办事处负责人,其薪资标准较高,故双方在核定经济补偿三倍封顶的社平工资基数时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平工资作为核定基数,而何某则认为:甲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应以北京市社平工资为基数。双方为此各持己见。何某最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市社平工资为基数),甲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认为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大连市标准核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确定,故何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总高于此标准的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向何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后何某提起诉讼,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上位法。该法第四十七条对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的月工资标准已有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为上位法,但该法第四十七条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案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大连地区工资标准的3倍作为计算何某经济补偿的基数,仲裁裁决金额并无不当,何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范围较广、层级较多,使得各方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理解和论证的现象大量存在,故出现案例中的情形并不奇怪。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设定了异地用工劳动条件的保护规则,旨在避免出现因地域差异导致的对劳动者的不利的不平衡现象。简单来讲即为:履行地标准优先、注册地高标准约定优先。在涉及离职遣散费用的封顶问题上,由于三倍封底员工一般并非处于绝对劣势,故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即注册地高标准应以事前约定为前提,如未约定,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标准核定基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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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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