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军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年限│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9/23 06:52:09  浏览次数:183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孟某自1989年3月应征入伍,2001年5月1日退出现役。2001年9月12日被分配到市交通局。交通局决定将孟某安置到市路桥公司工作,但因路桥公司当时面临改制,拟对孟某直接进行工龄买断。为此,孟某未实际到路桥公司工作,而是自主择业至市交通运输公司工作。2014年2月,孟某与交通运输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0月,交通运输公司拟注销,孟某与交通运输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工龄问题发生争议,孟某主张应将其12年军龄计入经济补金年限,但运输公司予以拒绝,最终双方签署备忘录,约定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年限由仲裁或法院确定。2021年12月,孟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孟某工龄部分不同意计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孟某转业安置到市路桥公司工作,但孟某因各人原因未到转业安置到该单位报到并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孟某要求交通运输公司按军龄计入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连续工龄缺乏依据,本委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伍军人的安置分为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年龄计算为工龄。本案中,孟某主张其12年军龄应计入经济补偿年限内,因系自主就业到交通运输公司工作,并非政府安置的工作,故其该部分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运输公司关于根据其孟某在本单位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评析】

退役军人的军龄与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二者的定义不同,适用范围和侧重也有所区别。按照原有法规,退役军人的军龄计入工作年限,但自主择业的不在此范围之内。故案例中由于孟某的自主择业情形,其无权主张将军龄计入经济补偿年限。2024年9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实施,该条例中对并未过分强调“政府安排就业”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其他安置方式。据此,退役军人再就业离职时军龄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在新规模式下,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确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黑龙江省劳动她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 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