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22 06:20:18 浏览次数:960
【案情】
2022年11月,李某与甲公司因违法解除争议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辩称:李某存在虚假报销、旷工的违纪行为,同时,其每月有5500元的保密费用随工资发放,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赔偿金基数。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其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向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基数问题,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且甲公司也无法提供李某确认的关于5500元/月非工资性质的证据,故甲公司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称李某所从事工作正常月工资为4500元,双方约定的5500元/月保密费,系李某履行保密义务的经济补偿,不应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基数,但如依甲公司该主张,则该5500元/月款项应与李某是否履行保密义务相关联,而非对应李某出勤情况,然已查明事实却显示甲公司对于李某2022年9月缺勤实际按11,000元月薪标准进行扣款,此与甲公司上述主张显相矛盾。再结合甲公司向李某发送的录用通知,李某关于每月工资中的5500元部分应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李某在甲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李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主张于法无据,本院支持。
【评析】
关于离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问题,应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的平均值计算。实务中此类争议多见于加班费是否计入、离职前病假期间是否剔除在12个月之内以及年终奖分摊等问题。但关于在职期间支付的保密或竞业补偿等争议,裁审尺度较为统一。本案争议的保密费用是否由劳动者确认的事实暂行不论,即使存在该情形,此类费用也应计入计算基数。实际上,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履行该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即使存在保密费项目其也应纳入津贴补贴之类,即使其不与出勤挂钩,也属于工资范畴。据此,案例中甲公司以此作为核减基数、降低成本的方法,自然无法成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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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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