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03 03:58:46 浏览次数:258
【案情】
黄某于2004年9月1日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止。2021年乙公司并入甲公司,甲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7月7日,甲公司向黄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期满,我单位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与黄某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962元人民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我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64431元人民币。黄某对终止行为无异议,但仍为应将其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龄一并计算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各执一词,2022年8月18日,黄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现双方争议焦点为黄某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并无终止经济补偿的规定,故黄某要求补发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当时的规定执行;但按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黄某请求支付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评析】
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同的概念,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终止即为法定情形,劳动法框架下约定终止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因此,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的问题,是从2008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执行,根据溯及力的相关原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应根据当时的规定处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跨2008年的劳动合同期满,需要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从2008年1月1号开始计算。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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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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