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1:53:01 浏览次数:5239
【案情】
陆某为甲公司行政司机,自2012年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因甲公司机构调整,行政司机岗位被撤销。为此,甲公司向陆某提供了本公司的其他岗位和异地关联公司的司机岗位以备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均遭陆某拒绝。为此,甲公司书面要求陆某每日在公司待岗并发放最低工资,但陆某自通知下发之日即不到公司报到。为此,甲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陆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庭审中,甲公司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但当庭向陆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为严重违纪辞退。陆某不认可解除理由,仍要求甲公司重新出具解除证明。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情况调整导致陆某岗位取消。在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安排陆某出勤待岗并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并无不当。陆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勤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情形,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同时,其出具的离职证明也与事实吻合,故陆某全部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已经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举证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事项中,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注明离职原因或对劳动能力和品行方面进行描述。故甲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应予纠正,最终判决甲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应当具备的内容,而并未禁止注明其他内容。因此,只要注明内容属实,则用人单位均可客观描述。同时,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决定其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故即使离职证明未予注明,在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中也需就离职原因进行明确。故法院认为注明离职原因违法的认定值得商榷。当然,如果司法确认解除理由违法,则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中对离职原因进行更正。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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