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57:46 浏览次数:5166
【案情】
王某于1979年到甲公司处工作,1983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99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1年,王某找到甲公司要求办理特岗退休,因其不符合特岗条件,甲公司未予同意。2003年3月,甲公司迁址至郊区办公。王某与甲公司失去联系。直至2014年9月,王某经多方辗转再次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退休并赔偿其滞留档案的损失。甲公司辩称:其已不属于该单位员工,故甲公司并无办理退休义务,档案可以随时转出,但拒不赔偿档案损失。为此,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滞留档案损失168950元,该损失包括迟延退休导致的退休金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在被告处保存,在原告因判刑被单位开除后,被告未将原告的人事档案转出,且该档案直至2014年10月一直在被告处保存,故本院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人事档案一直存放在被告处未及时转出负有责任,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序及举证情况,酌定档案滞留损失3万元。
【评析】
档案流转的滞留及丢失问题,是目前劳动争议索赔案件中的类型之一,因档案涉及的退休、工龄审定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此类问题在处理实务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案例中虽然法院认定原用人单位对档案滞留存在责任,但在定损方面并无具体论证,仅以固定数额作为赔偿标准。此种处理方式,体现了目前天津地区实务中对此类问题的审判尺度。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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