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22:36:31 浏览次数:2804
【案情】
王某自1982年入职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改制。2018年3月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甲公司无法提供王某档案,故其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为此,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档案丢失的相关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书面审理认为:经本院调查,天津市XX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天津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XX区财政局文件,津X国资办(2008)1号《关于对XX区房建公司下属六个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批复》载明:同意你公司所属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故甲公司改制属于政府主导改制,故王某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因历史沿革问题导致的用工问题,在具体的处理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审理实务中,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司法裁审范围,但档案滞留或丢失的损失则应属法院受理范围。但本案涉及企业改制,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凡是指南中涉及的特殊企业因其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般均不予受理。但案例中员工主张的是档案丢失的损失,与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似乎存在区别,故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建议有权部门应当予以特别明确,否则司法途径封闭,员工的诉求势必通过上访等特殊方式解决。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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