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17:41:58 浏览次数:2902
【案情】
杨某与甲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9月经终审判决确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2018年12月,杨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失业险损失及失业期间就医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住院医疗费5638.75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杨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因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杨某为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且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某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个人一方。故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失业金损失,杨某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失业期间住院医疗费一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杨某因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经济损失理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规定,经测算杨某的医疗费损失共计3789.84元,上述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
【评析】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离职员工办理失业险手续,理应承担失业险损失的赔偿责任,此点并无争议。但案例中因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就医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部分,也应作为对应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此点应引起用人单位特别关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的相应离职手续不以员工申请或要求为前提,无论是否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均应办理。否则,将出现案例中不断派生经济损失的问题。
【法规】
《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
四、调整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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