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6:29 浏览次数:1494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4年9月签订非全日用工协议书,约定张某为甲公司提供水电维修工作,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小时工资25元,每半月结算一次。2017年11月,张某向甲公司发出被动辞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予其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甲公司认为张某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其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动辞职情形仅限于全日制员工,故张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范,故张某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对此违法行为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并无法律依据。据此,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动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并未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可以认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不适用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属无误。甲公司未予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确属违规,应当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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