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22:59:14 浏览次数:1255
【案情】
于某2010年入职甲物流公司从事报纸及奶品配送工作。2012年3月,于某主动辞职后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4000元和加班费50000元。于某诉称:其平均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且无休息日,甲公司未予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故提出如上仲裁请求。甲公司辩称:于某入职已经签署了《入职须知》,而《入职须知》中已经注明:于某已经学习了甲公司的业务流程并认真遵守。甲公司的《配送业务流程标准》中明确规定:配送员每日6:00至7:00、15:30至17:30分段配送。故其每日工作时间均未超过4小时,且每周并非全部出勤。因此,双方应属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方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故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于某以未签字确认《配送业务流程标准》为由不认可工作时间。但诉辩双方对甲公司的配送区域及工作人员的人数均无异议。根据工时测算可以认定于某的工作时间尚未达到标准工时的要求。至于于某所称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未按照15天周期发放工资的反驳,本院认为其对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性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据此驳回于某诉请。
【评析】
本案法院的论证部分似乎对认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说理性不足。但通过工时的具体测算却足以影响审判人员的心证历程。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为非主流用工模式,《劳动合同法》对此种用工模式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解除终止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在实际用工中往往无法按照标准执行,正如法院所述,只要工作时间符合标准,其他形式的不足或瑕疵不能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但如果企业以非全日制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则应当认定违法用工并从严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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